本报讯10 月8 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邻里关系处理不当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因原、被告双方均有受伤、不肯相让,法院遂判决向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208.38 元,刘某赔偿向某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513.9 元。
2009 年10 月16 日,刘某帮其伯父在五强溪库区安放渔网,向某认为其渔网与自己的责任区距离太近,影响作业,遂与刘某交涉,双方为此发生激烈口角并扭打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因安放渔网发生纠纷后,均未冷静对待、互谅互让,才导致矛盾激化,相互扭打受伤,彼此侵害了对方的健康权、身体权,并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应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两方的矛盾及损失均不大,考虑到他们以后还要继续相处,曾先后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均不肯让步,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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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明华 卢应伟 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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