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新闻网讯 7月22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贤、张四平、张彬华、王茂斌、姜启成盗、销机动车一案宣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十一年、五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四万元、三万元、一万元和五千元;其中张贤、张四平、张彬华还分别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年和一年。
2009年5月至7月期间张贤、张四平、张彬华、王茂斌(均系沅陵县人)等人相互邀约,先后流窜到本省宁乡县城郊乡、汉寿县太子庙镇、花垣县排碧乡、桃源县汽车总站、永顺县青坪镇、古丈县古阳镇、沅陵县官庄镇等地,采用“蹩刹”(一种盗车工具)开锁,盗窃作案七次,盗得各种型号皮卡车、面的车七辆,共计价值229562元。销赃获赃款19000元。其中张贤全部参与,分得赃款2800元;张四平参与四次四车,赃车价值204062元,分得赃款2800元;张彬华参与四次四车,价值154646元,分得赃款2800元;王茂斌参与盗车一次一台,价值74880元。
被告人姜启成(江苏省江都市人,暂住沅陵)明知是赃物,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偷来的机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2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茂斌顾及老乡情面,又感激张彬华曾送过其毒品的好处,在张彬华等人要求其开车从沅陵县城送到官庄,“搞台车出远门”的情况下,明知是偷车仍积极送至作案目的地,并协助盗得车辆,虽仅得90元油费,没有实施具体盗窃和参与分赃,仍系盗窃共犯,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被告人张贤、张四平、张彬华、王茂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贤、张四平、张彬华相互邀约,积极策划并多次流窜作案,均系主犯。被告人姜启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系初犯,又能积极退赃,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张贤、张四平、张彬华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遂依照《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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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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