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新闻网讯 5月20日,沅陵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惯偷”谢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9年11月27日,“惯偷”谢某(男,沅陵县马底驿乡人,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窜至县城南岸恒源公司内,偷偷将张某一台佛斯弟摩托车盗出,当骑行至县电业公司门口时被张某发现,全力追赶的张某最后在县药监局门口将“惯偷”谢某成功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经查,2008年10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惯偷”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窜至官庄粮站、官庄镇金山小区、沅陵县城等地疯狂作案15起,盗窃得摩托车15辆及金手饰等贵重物品百件。后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所盗物品价值61838元。
法院审理认为:“惯偷”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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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明华 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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