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新闻网讯 3月17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无钱吸食毒品抢劫“的士”司机的瞿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8年11月2日,刑满释放不久的瞿某(泸溪县武溪镇人,2002年9月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泸溪县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200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与刘某、邓某(均已判刑)三人因无钱吸食毒品,便滋生起抢劫“的士”司机的罪恶想法。14时许,三人在泸溪县白沙镇农行旁搭乘被害人彭某(泸溪县白沙镇人)的湘∪9069号出租车,前往沅陵县筲箕湾镇,当车行至筲箕湾镇桥头时,邓某故意打开车门,将脚伸出车外,司机彭某见状刹车,被告人瞿某乘机揪住彭某头发,并用匕首抵在彭某的脖子上,邓某则捉住彭某的双手,刘某则堵住车门不让彭某下车,强行抢走彭某300余元用于吸毒。2009年9月14日被告人瞿某与他人在泸溪县党校外河堤上注射海洛因毒品时被公安巡逻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依照《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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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晗 田文 史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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